《明实录·180》:
(洪武二十年春正月)焚锦衣卫刑具。先是天下官民有犯者,俱命属法司。其有重罪逮至京者,或令收系锦衣卫,审其情辞,用事者因而非法凌虐 。上闻之,怒,曰:“革□□鞫者,法司事也,凡负重罪来者,或令锦衣卫审之,欲先付其情耳,岂令其煆炼耶?而乃非法如是。“命取其刑具,悉焚之,以所系囚送刑部审理。
2018年7月修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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